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限合理数量)
二、酒 二瓶(每瓶750克)
三、烟 (四百支)
四、录像机、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包括组合音响、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型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遍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自动的)、热水器、微波炉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